从周立波案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杜晓玲律师
2018年夏天,最消暑的话题除了于妈的宫斗剧,就是周立波持枪涉毒案被判无罪。周立波案历经16个月之后终于有了结果,涉枪和涉毒案撤销指控,只因开车打手机而被罚款150美元和一些杂费。从最高可能面临41年、最少3-5年刑罚到最终判决无罪,剧情反转之大,波波是怎么办到的喃?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9日,纽约警方将涉嫌开车“蛇行”的周立波拦截,并从车中搜出一把手枪及两袋可卡因。驾驶员周立波与副驾驶唐爽被捕,隔天均获保释。之后,检方决定不对唐爽提起刑事检控,波波成为唯一检控对象。期间,波波11次"含冤"出庭。
第1次开庭,波波称“枪支是合法的”、“(车内)没有毒品”,缴纳5000美元保释金后,当场离开法庭。
第2次开庭,波波没有认罪,并和唐爽签署了延期审讯的协议。
第3次开庭,波波在临时更换律师后,本人并未出庭。法院当日决定,该案进入“大陪审团”的公诉程序。纽约州大陪审团决定正式刑事检控波波,检控五项罪名:非法持有武器罪(第二级,子弹上膛,C级重罪)、非法持有火器罪、非法持有武器罪(第四级,轻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开车打手机罪。这五项罪名中有两项为重罪。
第4次开庭,对于全部刑事指控,波波均表示不认罪。开庭再次延期。
第5次开庭,此次开庭审理仅进行了3分钟左右。
第6次开庭,波波向法庭发起动议,质疑警察当时拦截和搜查他的汽车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法官当庭确认为该动议再次开庭。
第7次开庭,此次开庭的焦点是,警察拦车和搜车是否合法。之后,波波的律师以波波有重要的证人未能到场为由,向法官提出延期开庭。法官听取了律师的请求。
第8次开庭,本次开庭并没有波波新的证人到庭,而波波的律师以人手不足为由,提出需要更多时间来准备发起“撤案动议”。法官当庭同意了律师的要求。
第9次开庭,此次庭审内容是周立波的律师与检察官关于“撤案动议”的辩论。斯卡林坚持质疑警察拦车和搜车的合法性,而法官对斯卡林提出的质疑未做任何表态,但确定再次延期开庭。
第10次开庭,法官判定,警察拦截周立波的车这一行为是合法的,而搜车的行为不合法。因此,波波车里的枪支和毒品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第11次开庭,庭审结果因波波承认开车打手机,因此他因交通违章罚款150美元,同时检方正式对其持枪涉毒撤案,案件也就此结案。
在重视程序正义的美国,刑事审判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及证明标准都有非常高的要求,早在20世纪就制定了严格的证人出庭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后来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今天我们要讲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其目的是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
首先来了解一下美国刑法在逮捕、搜查和扣押方面是如何规定的。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具有“可能成立的理由”,该理由必须在逮捕、搜查、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逮捕和搜查必须由法官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而签发逮捕证、搜查证的程序非常严格,未经法定程序或程序不合法,即使事后取得的证据真实,也不会被法院采纳。但也有例外情况,如犯罪时警察在场或警察虽不在场,但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可以先行逮捕。搜查附属于一个合法的逮捕行为,或搜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搜查。若逮捕、搜查行为违反上述法定程序,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法官就该动议有关的所有证据的合理性做出判定,如果动议被批准,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判中被采纳。
下面我们一起回顾一下周立波案的相关问题:
1、对于美国警察的“拦截”问题
波波在纽约宽阔的大街上开“蛇行”车,从车辆行驶的诡异路线虽然不能断定波波吸了毒,但肯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影响,警察叔叔当然有理由拦截波波的车,然而有权拦车不代表有权搜查。
2、对于相关程序问题
正常情况下,警察叔叔应当向波波出示搜查证,除非波波被拦截时正在吸毒,或者波波身边发现还没处理的吸毒工具,警察有理由相信波波涉毒,进而有权对波波进行逮捕。否则,警察叔叔搜查车辆,必须经过波波本人的同意。
3、搜查车辆,是否经过波波的“同意”?
从案件经过来看,警察叔叔在进行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也不具有合法逮捕的依据,剩下的就只有征得波波的同意了。然而,一个说普通话,一个说英语,即使有交流也无法证明波波当时听懂了警察叔叔的意思并同意搜查。
最终,法院以警察的搜查行为违法,直接将有关证据当做“毒树之果”排出在法庭之外。
波波经历了11次庭审,第3次开庭时,法院决定进入“大陪审团”的公诉程序。是不是感觉“大陪审团”很厉害的样子?其实“大陪审团”的主要任务只是审查证据充足程度是否达到签发起诉书的标准以及审查起诉材料中没有包含的证据,根本不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到第六次开庭时,波波向法院提出动议,质疑警察搜查汽车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动议获得法院批准,才正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波波因此被判无罪。由此可见,“毒树之果”理论的运用,不但扭转了乾坤,也让辩护律师卡斯琳在庭审中大放异彩。
“毒树之果”从字面意思来说就是:树有毒,果实也一定有毒。“毒树之果”理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使用这个概念是在1939年的纳多恩诉美国案的裁决意见中。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尽管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毒树之果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机制中具有了相当的地位与作用,而在我国还处于探讨阶段。
有人质疑,周立波案如发生在中国,是否也出现同样的“奇迹”。事实上,2017年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正式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了在拘留、逮捕、搜查、扣押方面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外,我国还确立了庭前会议的初步审查制度,案件开庭前就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周立波案被媒体称为迷你版的“辛普森案”,这得益于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律师斯卡林直接运用美国法律无罪推定的原则,直接排除了有罪证据的适用。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多用于言词证据,在实物证据和程序证据中的适用相对较少,但随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逐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将成为中国刑事司法中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保障。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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