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辉律师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因其赔偿项目、计算方式较为固定,所涉法律规定比较单一,许多法律人并未引起重视,但却是在法律实务中经常碰到的一类案件,往往对其赔偿项目、标准了解不清,难以给出准确的法律解答。今天笔者系统的整理了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法律依据、赔偿标准等实用性问题,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三项。
二、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与赔偿标准
1、医疗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医疗费用法院会根据医院正式票据据实确定。笔者重点提示,续医费需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代理赔偿权利人应当在准备诉讼前提示当事人做相关鉴定。
2、误工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能证明其收入状况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不能够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笔者重点提示: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护理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是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因交通费随机性较强,法院在处理时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但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宿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7、营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一般遵医嘱或者依据鉴定确定。实践中按照护理期限,每日20元-40元的标准计算。
8、残疾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在实践中,经常碰到农村人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情况,主要审查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当然残疾等级必须依据鉴定意见,受害人应该在开庭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9、残疾辅助器具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实际就是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一般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
12、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笔者重点提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仅限于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关于前述项目和标准中提到的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各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省高院每年会根据统计局的统计结果定期更新通知。笔者特意为大家附上最新的统计结果,适用于发生在17、18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
附:2018年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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