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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陈(化名),南充某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于2011年6月7、8日参加了高考。6月25日,电话查询成绩,其高考分数科科零分。经向招办了解,被告知因语文答卷被认定与前排考生雷同,全部科目成绩被判为零。认为自己没有作弊的小陈,找到相关部门反映,但均被婉劝雷同卷一律以作弊计零处理,申诉不会成功,还是安心准备下一年高考。申诉无果。
办案经过
受案。27日下午,小陈在家长的带领下来到了我所。鉴于高考案件的特殊性及其对小陈一生的影响,我所决定为小陈提供法律援助,并成立了由所主任王敏律师、合伙人何春律师、陈霞(实习)律师组成的办案团队。
案情研判。通过认真听取小陈的陈述,向老师、学校、家庭了解情况,并对考场当时的情形作了情景模拟和再现,我们掌握了以下基本事实:(一)小陈与前排考生素不相识,没有任何交往;(二)小陈在其就读的中学,成绩一直稳定在前20名,而前排考生成绩相对较差;(三)小陈家庭几代人都是农民,没出过大学生,在高考前一个月,小陈因病住院,为准备高考在家治疗,其家庭与本人对考取大学怀有很高的期望。我们分析,小陈没有作弊的动机和行为,其对考上大学有强烈的愿望和扎实的准备,不会自毁前程去帮助他人作弊。我们的基本判断是,小陈没有作弊。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取消小陈的高考成绩,没有调查取证,没有询问并告知当事人,处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确定思路。通过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仔细研究,我们认为,通过常规的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来处理本案,耗日持久,即使最终改判,小陈也错过了“招生季节”,失去了应有的上大学的机会。鉴于考试部门针对小陈考试违规的书面处理决定尚未送达,应考虑走直接申诉的路径。且必须绕过市区两级招生办,直接向有权处理机构——省教育考试院申诉。
申诉。我们连夜代小陈赶写了紧急申诉材料。28日,我们陪同小陈及其父母赶赴成都,到省考试院申诉。接待我们的考试院老师解释,雷同试卷是专家组的专家认定的,根据规定,雷同试卷一律以作弊处理,作弊则所有科目计零。意见交换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了两个重要情节:其一,前排考生因认为不可能是雷同卷,同时也在考试院反映情况,其陈述在挪凳子时无意间看了一下小陈的答卷;其二,本案所指雷同为阅读题第14小题答案雷同,分值仅4分,该答题在答卷的最右上角,由于答卷不能折叠,很容易被前排看见。
我们提出,4分的答题雷同,是否就应认定整个语文卷雷同,这样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而且,即使存在雷同,也应区分原因,而不应一刀切地均以作弊处理。根据本案当事人的陈述、两考生的成绩比对、雷同答题的位置易于被偷看、考试规则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可以认定是前排考生偷看了一个答题,小陈没有考试作弊,不应承担试卷雷同的不利后果。
处理结果。在我们的坚持下,省考试院迅速启动了复查程序。7月1日,考试院对小陈的申诉进行了终极答复。考试院认为,申诉材料反应情况属实,小陈没有作弊行为,决定恢复其高考成绩!历时5天,我们凭籍合理的策略,有效的工作,使这一高考零分案成功逆转!由于这一不平凡的人生经历,小陈放弃了原来的自愿,填报了江西某大学法律系并以544分的高分被该校录取。在此,我们真诚感谢认真负责的考试院老师们,同时真心祝愿小陈身学安好。
后记
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感觉到,目前高考违规违纪处理的相关法律规范亟需进一步明确与完善。
首先,高考从开考到结束,庞大的工作集中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完成,所有的程序按部就班,不具有逆向性,这一事实使得考生维权的期限被压缩到了极致。尽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考生设置了一定的程序救济权利,但该权利救济时间与高考的时间安排并不衔接,当救济程序走完,胜诉的结果可能是错过了上大学的机会。
其次,考试机构对此类违纪考生的处理,事前事中不调查核实、不询问当事人、甚至处理结果不直接通知当事人,基本处于一种内部封闭运作的状态,事实上剥夺了考生最基本的知情权、申辩权。
第三,关于雷同卷的认定,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其认定的尺度掌握在评卷专家组、评卷领导组的理解之中,制度设计难以确保公正。而且,试卷雷同,一律以作弊处理,属于事后推定,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如同本案一样,不能排除被枉判的情形。
我们期望在整肃考风的同时,给予考生更多的关爱,给高考一个更科学、更公正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