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6年2月24日,顾某驾驶牌照号为“WJ20—电8605”的三菱牵引车,从广元市水电五局水工机械厂装运泄洪闸及连接钢板到蓬安县金溪航电站,次日十一时二十八左右,该车行至蓬安县新园乡境内203线94KM+850M缓弯下坡处,在与南充市高坪区会龙镇驾驶员刘兴周驾驶的南运集团嘉陵分公司川R13806号大客车会车过程中,因紧固泄洪闸的钢丝绳断脱,致使货箱上载运的泄洪闸及连结钢板掉落在公路左边并向前滑行30余米,与迎面驶来的川R13806号客车前部相撞,造成客车驾驶员刘兴周、售票员姜兰梅(注:刘与姜系夫妻)、乘客张辉三人死亡,乘客周晓梅、周晓惠、李定东、王孝全四人伤残(住院治疗后经鉴定确认)以及其他十余人轻伤,川R13806号客车被严重损坏的严重后果,这便是震惊南充并上报省交警总队的“蓬安2.25”特大交通肇事案。后经蓬案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顾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2月26日,顾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批捕,同年5月16日,蓬安县检察院以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刘兴周、姜兰梅的赔偿权利人于同年3月20日以顾某为被告之一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诉请顾某与车主连带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8万元(后因新证据的取得,提出按城镇标准赔偿50余万元);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其他受害人也纷纷要求赔偿。
二、辩护与代理
2006年3月27日,惠博律师事务所接受顾某亲属的委托(后经顾同意),指派我为顾某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并担任审查起诉、审理阶段顾某的辩护人(后又受托为顾某担任民事赔偿案的代理人)。此案案情虽不很复杂,但由于刑案与民案交织在一起,作为辩护人与代理人,一方面要面对众多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另一方面又要尽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刑案有一个合理而合法的判决结果,如何找到本案的突破口或寻求到一个合理而合法的解决方案,便成了办理本案的难点。
接手本案后,我通过多次会见顾某,一方面给其阐明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给其树立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力争缓刑的信心,并让其通过亲友与车主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促进刑案的园满解决,此合理建议得到了顾某的充公认同。之后,通过对本案的认真分析与研究,我确定了先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民案,再结合其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诸因素达到法院对其宣告缓刑的最终目的的办案思路,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后经与民事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反复交流与沟通、无数次耐心地做工作,我方的诚意打动了对方并取得其理解与谅解,最终促成本案民事部分各赔偿权利人与我方均握手言和,各民事赔偿案(含非诉讼案)均完全调解结案并予以及时履行。
民事赔偿案件的调解成功,为刑案的解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顾某应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我又与公诉人与法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沟通,最终公诉人与承办法官均接受了本人对被告人顾某提出的轻罪辩护意见。
三、法院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经对本交通肇事案的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06年7月20日对顾某作出判三缓四的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顾某亦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