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述包含物权公示与查封两方面问题,主要涉及物权公示。
物权公示涉及两方面,一是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比如,买卖房产买主什么时候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以什么方式确定;二是必须让广大的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不应该妨碍谁。《物权法》第六条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该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显然,房产属于不动产,要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就要进行登记,简单地讲,确定房产的归属就是看房产的登记,房产登记是房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查封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保全的财产上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移动和处分。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因此,未办理备登记及产权过户,就并未取得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所有权,而房产公司仍具有商品房的所有权,房产公司对外欠债,人民法院查封所有权属房产公司的商品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出现前述情况,你可要求房产公司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如房产公司对你构成违约,还可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