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问:我与朋友合购了一处房产(以双方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各占50%的份额),用于共同经营一茶房。前不久,茶房关门了。我提出把房子卖了大家分钱;我的朋友则提出对外出租。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房子一直闲着。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律师 解答:
你提出“把房子卖了分钱”,实质上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变价分割的范畴。
《物权法》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根据前述规定,《物权法》对共有物的分割确立了以下规则:
1、约定优先。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是,当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即使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也应当允许。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法定规则,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从你述称的情况看,应属按份共有。由于双方未就共有物的分割作出约定,根据以上第二条规则,你作为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此,在双方就出售共有房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维护物权并发挥物的效用,你可以要求分割共有房产,具体可采取对共有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