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检察院指控 :22009年8月的一天晚上,谷某某被叫去收保护费,谷某某去后,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抢走现金、手机和钥匙。并到被害人家中拿钱,在路上遇见警车逃离现场。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谷某某犯抢劫罪成立,并认定虽然为未成年人,但无证据证实具有监护、帮教条件,对其可减轻处罚,但不宜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刑二年。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辩护]
惠博律师所受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后指派我担任谷某某的辩护人[二审]。作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谷某某,充分研究控方证据和一审判决认定后,进行调查取证。由此确定罪轻辩护,力争适用缓刑。
根据所确定的辩护思路,结合控、辩双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谷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未起到任何作用,情节显著轻微;二、谷某某是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谷某某是未成年人,其量刑应当从轻或减轻;四是谷某某是在校学生,家庭具备帮教条件。据此,建议二审法院改判谷某某缓刑。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可了辩方提供的新证据,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对谷某某的判决结果,改判为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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