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编号:(2003)惠民字第5号
承办律师:郑其银 何 春
办理时间:2003年
案件类型:刑事
[案情摘要]
孙××系某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被控涉嫌徇私枉法罪。《起诉书》称:2002年,某县村民陈××利用开餐馆之机,伙同其妻涂××对餐馆女服务员实施强奸,并迫其卖淫。接到举报后,该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以“涉嫌强奸”对陈、涂二人进行留置盘问。二嫌疑人家人找孙及其他办案人员说情.在陈、涂二人向巡警大队交纳1万元后,孙作出解除留置盘问的处理决定,致陈、涂逃脱法律惩罚。
[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孙××及阅研案件材料后,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徇私、徇情的行为,故为其作无罪辩护。庭审中,辩护律师除逐一指出控方证据的诸多不足外,还针对性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证明孙××在本案中没有徇私或徇情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2、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孙××具有包庇涉案罪犯的故意;3、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孙××有包庇涉案罪犯不受追诉的行为。
本案在当地的社会影响甚大,庭审当日座无虚席。辩护律师的精彩表现,听者无不赞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在主观上不具有徇私、徇情的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亦不具有徇私、徇情和枉法的客观事实,其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从而,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孙××被当庭释放。其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