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先生问:我在去年五月看到某房产公司售楼广告后,以13万元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房产公司在我付款1个月内提供办证所需手续。现在,我交清房款已近一年,该公司虽已交付房屋,但至今仍未提供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手续。后来了解,由于房产开发的资料不齐,导致领证手续难办理。我该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卖房者迟延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手续,依法已构成违约。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此,吴先生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