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从1995年起,吴某一直为农行某支行所属营业所进行房屋装修,积欠装修款20多万元。其间,吴某以县人武部装修工程公司(实未注册)的名义向农行贷款,截止2005年起诉时共欠贷款本息20多万元。吴某诉请农行支付装修欠款获得胜诉,执行中农行要求以贷款本息冲抵装修欠款,遭到拒绝,农行遂提起贷款诉讼并委托我所代理。
【诉讼与判决】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贷款主体是人武部装修工程公司还是吴某个人?二是贷款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们提出:第一,贷款约据上的借款人虽是人武部装修工程公司,但该公司并未依法成立,且吴在约据上签名确认,诉讼中亦承认贷款事实,应视为吴的个人借款由其个人偿还;第二,贷款发放以后,虽然没有持续的催贷通知,但由于双方互负债务,互为请求而使装修款债权和借款债权同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符合常理,且吴某也承认“由于装修款未付,故未归还贷款,双方一直没有算帐”,因此,应当认定贷款债权因相互请求、相互抗辩而未过诉讼时效。
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支持了农行的还贷请求。
【简要评析】
在上个世纪90年代,银行催贷中借款人拒签催贷通知的情形较为普遍,故银行难以取得时效中断的直接证据。为维护国有金融债权,需要从其他方面去证明时效中断情形。在银行与借款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双方互为请求,并以对方未履行债务互为抗辩,应认定为时效中断情形,本案即属此类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