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鉴定问题、损失赔偿问题、优先权行使条件问题、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等作了规定,亮点纷呈。
这一重磅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实际施工人,对于各类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具有非常重大的依据性意义。为此,1月4日下午,惠博所第一时间组织全体律师对《解释二》进行了全面学习和延伸讨论。张恒律师主持了本次学习,就《解释二》规定的工程鉴定问题、工期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等予以了解析。
“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
在建设施工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在中标合同之外,往往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施工合同部分条款予以变更,或者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符的施工合同,此类情形应如何处理?《解释二》给出了标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为建设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补充协议约定的实质性内容背离中标合同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为准;如果所签定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记载不一致,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据。《解释二》作出这样的规定,实质是剑指建筑市场上的围标串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等行为。
“四证”不齐合同效力的认定
“四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解释二》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审批手续的,合同仍然有效。
实践中可能出现一种情形: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取得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释二》对此持否定态度,不予支持。其传递裁判规则是,民事活动应以诚信为基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规则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解释二》对该优先权的行使,明确了若干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1)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能是承包人,其他主体如勘察设计人、实际施工人、次承包人、分包人均无权请求优先受偿权。(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前提是发包人需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3)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优先受偿权。(4)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利润,但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5)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从竣工之日变更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6)为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承包人处分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实际施工人代表的是农民工群体,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直接关系到民工工资的支付。为此,《解释二》明确,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同时,规定法院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解释二》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较于直接起诉发包人而言,优势在于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限制在于起诉的条件比较严格。
会上,律师们针对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践的新问题、建筑管理政策的新突破,结合《解释二》的新规定,进行了充分讨论,收获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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