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成长第二步
袁涛律师
青年律师在成功迈出第一步,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委托后,第二步就是做好庭前准备,而案例则是庭前准备“活生生的”的教科书。我们通过对案例的“学、找、用”,在“为啥学、怎样找、如何用”的思考和摸索中,奠定“家中有粮、半夜不慌”的信心,打赢诉讼之战,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一、 在“为啥学”上求悟透
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截止2019年2月25日,最高法发布了21批共112个指导性案例。其目的旨在通过统一发布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类似案件或者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结果“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现今,经过法院审理的案件都将被法院存档,形成案例,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还将被选为指导性案例。为此,作为刚刚接手案件的青年律师,应当对各级法院以往类似的判决,进行案例研究,分析各级法院的裁判要点和思路,各位法官的裁判倾向,找到有利于本次案件诉讼的相似案例。这对于庭审的成功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从本条规定的含义来看,指导性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模一样的两宗案件也是不存在的。一个案件的处理包括事实、争议焦点、所适用之法律条文以及裁判过程等诸多因素,在这些因素不相同的前提下,该案件的裁判是不可能“依照”另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做出的。法官只能“依照”成文法律法规判决案件,指导性案例只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找法”的指引,并就如何理解“找到的法”提供了权威性示范样本。因此,作为青年律师,就需要去查找和学习运用与案件有关联的案例来说服法官,争取得到支持。但案例只能起到参考借鉴作用,这一点需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和理解。
二、 在“怎样找”上理方法
1. 按图索骥
因诸多社会性和学术性案例研究机构的存在,以及越来越多的“技术派”律所的持续投入和追踪,不少热点法律问题、疑难法律问题,已经有诸多遴选出来的案例,甚至其裁判要旨已经被概括出来。从这些案例中选择要解决的争议问题,再按照案例去找文书,可以有效提升效率。这些二手案例,既包括通过专业法律网站、微信文章等电子方式发布的案例,也包括以《公报》、《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及“审判指导与参考”系列等以纸质文本存在的案例。按照案例按图索骥,寻找原本文书细究,可以避免案例编写时过滤掉的或者遗漏的一些关键性事实或者理由,导致案例核心问题的旁移。值得注意的是,对一些以“定了!”“突发”打头发布的“要旨”及案例,应当保持一种警惕。对这类文章提到的案例,更要去关注、查阅裁判文书的原文,寻求其事实背景和裁判真意。
2. “下海捞鱼”
随着司法案例数据的公开,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北大法意、威科先行、律商网、万律网、法信、无讼、中国法律知识总库、聚法、把手等专业的法律数据库也借助司法数据的公开,以不同的归类方式收纳了大量案例。我们可以通过对数据库的检索作业,以不同标准对同类案件进行定向查找。鉴于经过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的案件说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存有较大分歧、地域分布在一定上体现出总体的业务水准、更高审级的法院和法官在功能定位、时间精力分配上比中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更具优势,故相对而言,从二审或者再审的、研究力量比较强地域的、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寻找“好”的文书样本,效率更高。
3. “拜师取经”
专业化和精细化,已经成为法律人钻研业务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向。因此,就哪一类问题征询哪一类专攻的法律人朋友,大多会得到很好的指引。因为某种类型法律问题案件库的积累,实际上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法务界对具体问题有专攻的专家,往往通过持续的关注,积累了一些典型案例和判决,并有诸多自己的深入思考。作为青年律师,就要有股坚持学习的狠劲,不达目的誓不休的韧劲,不耻下问,虚心请教,时刻关注术有专攻的法律人的微信文章和朋友圈,专门收集整理前沿文章,经过长期的积累,必有所获,必有所得。
三、在“如何用”上做功课
案例是法官个人或集体的作品,但绝非“绣花写文章”意义上的作品,而是在各种现实因素限制和约束下的现实之作。在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法院虽然身处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受到的掣肘不少,特别是在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的价值导向下,个案情况会出现异于通常学理认知的结果。对此,站在换位思考的角度,就是既不匆忙得出判案法官是法盲的结论,也不匆忙忽略或批判找到的法律文书,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直接(如与法官沟通)或间接(如查询法官对案件的公开分析或回应)的途径了解其何以如此,从而在完整信息的基础上再作出取舍判断。当然,若没有时间,也没有途径取得这样的完整信息,就只能把看到的法律文书当作完整的信息,以此展开分析运用。
不少载体中的案例均有裁判要旨等人为的提炼,这种提炼当然是案件的实质要义,是法官裁判的精华,即便它是办案法官自己的提炼,它也终究出于别人的头脑,而你我这样的读者或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或对案例有不同的诉求,或各自有不同的关注点,会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理解和提炼。若只是受制于既有的提炼,而不尝试全面把握法律文书及其相关信息,就可能不会在自己的知识脉络和思维大厦中为案例设置其应有的地位,也不会借助案例更改或扩展自己的知识和思维。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完整阅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信息。
就法律适用而言,三段论只是最后的临门一脚,此前有其他思维活动乃至非理性的认知过程,至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形成,绝非各自独立,而是相互对应和交融的,用广为流行的时髦话来说,法官在“事实和法律之间眼光往返流转”。从法律文书的结构来看,其实质包括事实(“经审理查明”)、说理(“本院认为”)和法律适用三部分。笔者认为,说理是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粘合剂,展示出法官是如何在事实和法律之间进行眼光往返流转的,在这样的架构中,忽略任何一部分而不去阅读运用,都可能不会获取法律文书本有的完整信息,都有可能不会发现法律文书内在的逻辑或悖论,从而有失偏差。
每个案例都发生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当事人不一样,法官不一样,这些因素使得案例首先是且一定是个案。我们在学习运用相关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注意个案差异,即便案情相似,也要注意差异之处,只有把差异放在明显的位置,才不至于把从A案分析出的结论抽象移植B案,才不至于把从个案抽取的规则无条件地当作普适的规范。并且,法律文书中的案情是从事件中分离出来的,分离的工具是证据。故而,案情基本上是由证据构建的,它不一定反映了事情的原貌,与案情匹配的法理未必能与事情匹配的情理合拍,这种差距在不少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面对这种分离,有些法官在写法律文书时会模糊处理,不加以提及,这更会加固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一句话,在学习运用案例时,把个案就当成个案,不要轻易认为从个案中抽取的规则是普适的,即便是最高法院的案例,也同样如此。
徜徉在案例的海洋,“学、找、用”并举,将有助于青年律师快速成长。让我们在成长的道路上,共同努力加油吧!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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