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维权有路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
——某公司股东起诉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承办律师 何春、李澜
【案情简述】
甲公司有四名股东,其中乙公司为大股东,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甲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甲公司经营期间,乙公司陆续从甲公司借款逾千万元,借期届满未归还。公司中小股东遂提议召开股东会并要求乙司限期还款,但乙公司仍未偿还。公司三名中小股东深感迷茫与无奈:大股东拖欠借款不还,公司受大股东控制,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大股东还款,公司收益受损,股东分红权相应受损。三名中小股东尽管一致认为公司应当尽快收回借款,但对于具体方式,意见又并不完全一致。在此情形下,两名中小股东找到本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代理】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方面,中小股东难以左右公司起诉大股东;另一方面,即便公司提起了诉讼,也极大可能在诉讼和执行中消极行使权利,公司收回借款遥遥无期。中小股东维护公司权益,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也鲜见相应成功案例。
经研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并与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沟通意见,我们预判,公司股东会、监事会难以同意由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为此,依照公司法规定,我们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思路。先以两名股东的名义,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申请,要求监事长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以甲公司名义起诉乙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甲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无法形成起诉决议;两名中小股东庚即以自身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乙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以维护甲公司利益。
乙公司辩称,其是与甲公司形成的借款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他股东无权起诉;同时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鉴此,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甲公司也称,乙公司提出了还款计划,甲公司予以认可。
我们提出:(1)股东代表诉讼为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起诉依法履行了相关前置程序,起诉合法有据;(2)诉讼的发生基于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若允许起诉后甲公司单独与被告大股东和解,会给被告创造机会以逃避其对公司应承担的及时还款责任,应否定甲公司与被告进行的单独和解,以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落到实处。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和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大股东向公司归还借款。
【破解执行】
案件胜诉后,出现了新的难题:大股东未履行生效判决,由谁来申请执行?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应当由公司来申请执行。两中小股东在申请执行中,即遭遇了这一阻碍,迟迟未能立案。我们研究发现,这一问题在法律上确无明文规定,但经大数据检索,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相同情况下的案例,其裁判主旨为: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股东代表可以申请执行。我们将该案例提交给了执行法院,同时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经与法院交换意见,最终该案得以顺利立案执行。
【实务要点】
现阶段我国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形,公司受制于大股东。当大股东行使权利不当,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法》第151条作了一个特殊的诉讼结构安排——股东代表诉讼,为中小股东提供一个外部司法救济途径,越过公司而以中小股东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大股东(或其他责任主体),为公司追回损失。因此,当中小股东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及其他主体侵害公司利益时,应敢于、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股东代表诉讼之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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