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执行遭遇虚假诉讼 律师代理维权成功破解
承办律师 朱勇林
【基本案情】
张某向黄某借款未还,案经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向黄某偿还借款本息约200万元。诉讼中,黄某申请查封了张某名下的一套住房(首轮查封),价值约150万元。判决生效后,黄某申请南部县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房屋。
执行过程中,金堂区法院发来执行移送函,告知:因张某欠周某借款,周某向金堂区法院起诉,二人达成调解,金堂区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向周某偿还借款132万元及其利息,并确认周某对张某名下的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周某申请执行后,金堂区法院作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通知南部县法院将查封房产移交其执行。
经查,查封房屋系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唯一财产。如果该房屋交由另案执行并优先受偿,黄某将不能获得任何清偿。本案强制执行遭遇重大障碍。
黄某怀疑周某与张某串通虚假调解,但没有相关证据,也不知道如何破解,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代理】
接受代理后,承办律师重点询问了当事人为何怀疑周某与张某虚假诉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线索,代理律师向南部县法院调取了相关案卷资料。调查发现:在本案及另案保全查封案涉房屋之后,周某曾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述称自己购买了查封房屋,支付了132万余元购房款,且已交付房屋。为此,周某向法院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还申请了房屋买卖中介出庭为其作证。法院组织听证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周某的异议申请。
代理律师还查询复制了房屋档案资料,发现其中有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但借款金额、期限等与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抵押事实存在不一致。我们分析:结合房屋中介的到庭陈述,周某与张某之间应该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疑为房屋买卖过户前的保障安排,旨在防止房屋过户前被法院查封而导致买受人权益受损。
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研判,决定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遂以黄某为原告,以周某、张某为共同被告,向金堂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基于二被告调解所作的民事调解书。
周某、张某辩称:(1)黄某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周、张二人本为借款,房屋买卖系让与担保,兼具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担保的双重法律关系,之前于保全异议中主张房屋买卖,后又起诉借款,系权利主张路径的自主选择,前后陈述虽有不一致,但不属于虚假诉讼。
代理律师综合运用相关证据,充分论证了本案系虚假诉讼、串通调解、旨在逃避执行,并结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引据类似判例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会议研究意见,详细阐述了遭遇虚假诉讼的债权受害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结果】
案经两审,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了周某与张某之间的民事调解书,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判决驳回周某的借款诉请。二审判决作出后,周某主动申请解除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黄某对查封房屋的申请执行得以恢复,现正在拍卖过程中。
【借鉴意义】
债务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串通调解等方式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能否运用证据揭穿虚假诉讼骗局,在法律上找到有效的破解方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能否得以实现。本案对于破解虚假诉讼困局,维护债权人利益,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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