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上当投诉无路 律师援助突现转机
——东某法律咨询案
承办律师 田 刚
【案情简述】
张某通过网络与东某联系,取得东某信任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中,张某隐瞒已婚有子女的事实,还多次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借款名义或求助方式,从东某及其家人处取得钱财160余万元。为能从东某处获得款项,张某编造了许多理由,包括:承揽工程垫资,欠付职工工资,欠付工程款;开办公司,钱被合伙人卷走了,公司快倒闭了;帮别人找工作,帮助东某兄弟上学;谎称自己被拘留,冒充其弟向东某求援,以及谎称父亲去逝,提供虚假房产证抵押,等等。张某从东某处取得款项后,长时间不露面且不知去向,东某联系不上。
东某发现自己受骗后,向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报案,四处奔波较长时间仍未能立案,东某非常失望。
【咨询情况】
东某在投诉无路的情况下,向律师咨询。律师接受咨询后,帮助其将案件事实进行了疏理,分别从民事与刑事角度作了仔细分析、比较,承办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是真实的借贷行为,其行为可能更符合刑法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刑事救助途径可能有利于东某获得赔偿。承办律师在帮助东某厘清事实和思路后,又帮助其完成了刑事报案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东某按照承办律师提供的建议和方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终于成功立案,张某也被抓获归案,情况出现了明显转机,东某获赔有了希望。
【实务要点】
实践中,将诈骗犯罪行为当成民间借贷纠纷对待处理是较易出生的情况。本咨询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区别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问题。一般,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而诈骗行为,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对方信任之后。同时,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区别时主要注意,一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借鉴意义】
在此类问题咨询中,律师进行专业分析,提供专业判断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是有价值的,同时,可一定程度地避免当事人走弯路,便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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