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高利放贷 律师辩护无罪
承办律师 李澜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多次共同向胡某、黄某等6人出借资金,年利率均超过24%,公诉机关认为二人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多次发放高利贷,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
王某、李某分别委托本所律师担任了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与李某进行了会见,了解、核实资金出借的相关事实,调取了相关民事案件的判决材料,检索了相关全部法律法规及大量案例,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通过证据、法律、案例的综合分析研判,辩护人认为指控王某、李某二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以叙明罪状的形式对该罪进行的限定,虽然该条第四项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构成犯罪,但是该法条还是限定在“非法经营”的法律要件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李某仅是针对有限几个熟人进行民间借贷。同时,王某、李某已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罪的借款对象胡某等人进行了民事诉讼。多份判决书、裁定书、受案通知书均表明人民法院并未中止审理、未作为刑事案件移交侦查机关。王某、李某民间借贷所涉款项,均为二人合法拥有,既非从他人处借入更非从银行贷款。案涉借款人均因自身需要,自愿向二人借款,不涉及其他人,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不应认定构成本罪,即便认为成罪,也应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辩护人观点,认为王某、李某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罪要件,不构成犯罪。二被告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借鉴意义】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19年10月2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在实体处理上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精神保持一致。本案在该意见出台之前判决,依法认定了王某、李某不构成犯罪,该案例对于正确理解与适用《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债权人利益,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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