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操作的一些认识
田刚律师
所谓“公司股权激励”,即是公司通过员工获得公司股权,使员工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使其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 分享利益、承担风险,以主人翁的精神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对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而言,“公司股权激励”发展趋于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和政策不断完善和细化。
《公司法》系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法律规定,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市公司和国资分别有相应条款约束。对一般民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法律、法规及规章层面无具体规定。一般而言,民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打造事业化的团队和公司文化,整合上下游,增加公司吸引力和向心力,形成上下一心、共享甘苦、权责一致、共同成长的公司运营前景。一些民营公司为顺应社会发展趋势,适应公司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正考虑采行适合自身实际的股权激励机制。本律师曾参与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与操作,现将其中的一些认识、做法和问题整理出来,供参考。
一、方案设计前资料收集与尽职调查
不同的公司对股权激励或有不同的想法、要求与实践,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与操作应考虑到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员工理解、实施效果等诸多因素。好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实现经营者和股东利益的一致性,最终实现“双赢”的良好局面。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前提是对公司各方面情况十分了解,否则,方案可能会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达不到应有效果。一般而言,方案设计前需收集的资料类别主要有:
⊙1、公司的公开资料和资信情况、经营能力、人员构成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虑有无重大障碍影响股权激励操作的正常进行;
⊙2、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政策,综合研究并对股权激励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相应激励的法律依据;
⊙3、就股权激励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是否需要经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股权激励方案有无倾向性态度;
⊙4、与公司负责人、股东直接交流,以便直观了解股权激励需要达到的效果和实施中存在的障碍。
尽职调查是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基础,尽职调查内容应尽可能详尽,以便能设计出符合实际的方案。尽职调查主要涉及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内容:
1、公司设立、变更有关文件、章程、议事规则、规章制度;
2、公司股权结构、组织机构;
3、主要业务及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人员构成及薪酬政策、原激励策略及薪酬水平;
5、现有激励制度、绩效考核标准,实施运行效果及存在主要问题;
6、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
7、拟股权激励范围、对象、基本情况,拟实现目标及初步思路;
8、公司对股权激励的基本要求及针对性要求;
9、公司认为股权激励应关注的重点问题和可能的障碍;以及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股权激励范围及对象的确定
股权激励范围是指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内部界限,激励对象的确定即是要对谁进行激励。确定股权激励的范围及对象,应当是股权激励首先考虑的问题。激励范围可以是公司整体范围,也可选择公司整体中的部分范围,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实际上是在激励范围中“定人”的问题,此问题复杂、技术难度较高。普遍认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不应过宽。一般应注意激励对象的选拔公平公正,范围和考核办法符合公司实际。通常公司在“定人”环节上会遵循三项基本原则:有待开发的“潜力股”要选;掌握公司核心机密、技术且整个工作过中尚且不断产生“隐藏信息”者要选;对公司决策起到日积月累决定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要选。如果把公司中所有股权激励对象看作一个团队,团队中的成员可分为核心、骨干、操作三个层面,公司可以从多维度考量激励对象。
例如,某公司按经营业务有不同板块,其选择在农牧业板块范围内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参、控股关联公司暂不实施。实施人员总数为实施板块范围人数的30%,实施对象为:核心层面为公司高管层面,包括公司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公司副总经理岗位及其以上人员;骨干层面为公司中管层面,包括公司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项目负责人,部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岗位人员;操作层面为部门主管、骨干员工,包括公司分支机、内设机构中的主管、基地长、场长、专员等岗位人员,以及种养技术、会计、预算、培训、资料、销售、库管、驾驶等岗位人员。
三、激励模式的选择及股权来源及分配
一般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权、激励基金、股份增值权等。公司往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股权激励模式,实际情况不同,选择的激励模式不同,优劣不同。同时,股权激励模式的不同,股权的来源存在差别。
例如,某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类似于限制股权的模式,即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转让限制性的股权,并从中获利。其操作方法主要是:
1、按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实收创始股东投入资本金的30%,由创始股东无偿让渡作为激励股权的股本基金;
2、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间,经清产核资后确定的资产净值,作为人力激励股权的初始实际价值;
3、创始股东让渡的股本基金与创始股东脱离后,创始股东不再对其份额享有或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或义务;
4、从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每年实现年利润的30%进入激励股权基金中,按当年公司资产净值计算转化为股份作为激励股权。
该公司激励股权分配原则是:
⊙1、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确定单位激励股权基数,以该单位股权激励基数乘以参与激励人员分配系数,作为该人员分配的具体股权份额;
⊙2、根据参与激励人员所在岗位,同时考虑人力资本附加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确定参与激励人员的分配系数;
⊙3、从2018年1月1日起,每一年度,按上年度形成的激励基金中的不超过50%但不低于20%份额,作为当年的激励分配股权份额;
⊙4、参与股权激励的第1-3层级人员,以公司每次分配其股权的30%分红权,作为分配其直接管理下一层级人员的激励分红,具体分红份额和人员,由该分出人员根据自己对下属人员的工作考评满意情况,自行安排分配或收回。
四、激励股权的持股方式、平台
激励股权的持股方式、平台,一般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考虑的因素,一是应合法合规,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二是建立不同层次的激励机制;三是激励与约束并存;四是便于管理、监督,提高效率。
例如,某公司股权激励持股方式或平台采取员工直接持股与设立有限合伙公司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并用。其中,间接持股以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方式持股(持股平台),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该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取得激励股权员工)为有限合伙人,以取得的公司的激励股权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部分激励股权的代持股平台,自备并完善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名册,该名册中列明分段出资名细、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名细、分段时间、套现先后顺序等,使得有限合伙的投资管理事项明确清晰。
五、激励股权相应的约束或限制
股权激励与奖励是不同的,如果没有约束,股权激励就可能成了单纯的奖励,这有违股权激励的初心。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必要的限制或约束是应该有的。此约束应该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公司的约束,另一方面是对激励对象的约束。
例如,某公司拟在每次激励股权分配后,公司即与获得激励股权人员签订《股权授予协议》,从签订《股权授予协议》时起,被授予人员即依法享有和承担相应股东权利和义务。其激励股权相应权利、义务及限制为:
⊙1、除特别约定外,被授予人员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财务知情权、参加股东会议及表决权等,由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代持股的通过该公司行使相应权利。
⊙2、激励股权授予后,如无法定或约定原因,公司不得收回授予的股权。若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市,被授予人员对授予股权享有法律规定的自主处置权。
⊙3、若被授予激励股权人员在授予股权后2年内离开公司的,所授予的股权全部无偿收回,归入公司股权激励基金;若在授予股权后2年后5年内离开公司的,按满2年10%、3年40%、4年60%份额保留公司股权,未保留的股权回归公司股权激励基金;满5年的,保留其授予的100%股权。
⊙4、授予股权满5年后,如公司尚未上市,持股人员可以转让其所持股权,但公司有按评估价格优先收回的权利。
⊙5.每次激励股权授予或发生其他变化后,所有被授予人员及所持股权份额均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备案。公司将根据实际股东人数变化等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在合理时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六、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流程
股权激励方案或计划的实施,是一系统工程,不仅涉及企业现状与战略分析、企业尽职调查及方案设等准备工作,也涉及管理团队组建、配套法律文件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制定、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等流程。公司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已经制订并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制定配套文件,并由相应机构、人员负责落实实施。
例如,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制订后,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执行机构负责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主要实施操作流程为:
1、完善股权激励方案细则;
2、清产核资、核定资产、股权价值;
3、激励人员申报;
4、确定各层级系数、人员;
5、召开股东会、通过股权激励相关决议;
6、签订激励股权授予协议;
7、颁发股权证、记载股东名册;
8、设立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9、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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