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理解与适用
何春律师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为合同解除的主要后果之一,但其在合同法上并无完整的结构体系,基于对97条的不同解读,对“恢复原状”的性质、含义、范围等存有多种理论和观点。在司法实务中,法院裁判文书中也多是形式上引用第97条的规定,而少有完整的分析论证.本文试图就此予以初步梳理。
一、恢复原状的理论基础
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源自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为什么要恢复原状,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基于对合同解除效力的性质的不同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其中主要的两种为:
1. 接效果说:
主张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归于消灭,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法》第97条在起草时,最初也是基于这一观点设计的。
2. 折衷说(清算说)
认为解除并不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未履行的债务自合同解除时归于消灭,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通过重新控制将已履行的给付回转,成为清算了结关系。《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是指财产(给付)返还的债的请求权。
多数理解为,合同解除并不溯及消灭合同关系,而是将合同给付义务的履行关系转换为解除后返还和赔偿的清算关系,此更符合立法本意。
二、恢复原状的含义
在民事法律中,“恢复原状”与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并列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物权法》第36条同样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从两个条文看,“恢复原状”的含义指物的物理状态回复。《合同法》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在这里对恢复原状作了最狭义的界定,等同于了返还财产。
从广义理解,恢复原状是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包括物的状态和权利状态。恢复原状包括如下内容:返还原物或其价值形态;标的物为金钱的,同时返还利息;生有孳息的,应一并返还;就应返还之物支出了必要的或有益的费用,如保管费、维修费、添附等,可在对方得到返还时所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如果该物是种类物,可以同种类之物返还。
三、恢复原状的适用
从性质上讲,适用恢复原状的合同应该是非继续性的合同,如货物买卖合同等。但是,有的一次性的合同,履行后也可能无法恢复原状。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如果已经将技术秘密披露给对方,则不可能真正地恢复原状,需采用其他的补救措。
解除继续性的合同不适用恢复原状。如租赁合同、雇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受领一方所享用的标的物效益存在无法返还的情形,如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已经对租赁房屋加以使用,享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益,不可能恢复原状。劳务合同同样也无法恢复原状。对继续性合同,合同只是自解除时向将来消灭,对于已履行部分,履行方可以请求对方对已受领的利益支付对价。
根据履行的情况,有的合同不适合恢复原状,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于承包人已经完成的施工,如果要求恢复原状,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适合恢复原状,而应采取折价补偿等措施平衡双方权利状态。
为了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利益,某些合同的解除也不适用恢复原状,如委托合同。如果对委托合同恢复原状,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则受托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将失去法律依据,第三人将处于极不安全的状态,会损及善意第三人权益。
对合同法上恢复原状的理解,还涉及其与财产返还、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之间关系的辨析,我们将在以后另文予以探讨。
(图片来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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