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事了 各方满意
承办律师 周建军
【案件回放】
赵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数年前开始缠诉上访。后经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为其申报了司法救助金3万元,并由A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决定,向申报机关下拔了司法救助金3万元,赵某在申报机关也领取了该3万元。之后,赵某出于单纯利益追求需要,牵强附会地认为当年与其同时接受司法救助的他人救助金系A机关截留的其困难补助金,多次到A机关提出无理要求,扰乱A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对此,A机关相关部门和人员,按规定给赵某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并向赵某出示了申报、审批、下拔机关的相关文件,说明申报、审批、下拔的司法救助金是一致的。同时,A机关对赵某提出的无理要求,也按规定作了书面答复。赵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A机关信息公开。
【案件思考】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细致了解了相关情况,收集了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经过分析认为:
一、法律层面考虑,赵某的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应当以书面申请为前置条件,明确其目的、范围和公开信息的形式,而赵某从未向A机关提出过此类问题的书面申请和请求。
二、目的判断,赵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是其真实意图,真正的目的是满足赵某不应享有的金钱利益。
有鉴于此,本案若仅从法律角度主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赵某的起诉,于法有据。而事实上,赵某不会轻易服判,上诉和缠访的可能性极大。这样,既增加了A机关诉累,也影响了A机关工作秩序。因此,只有法律规定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结合,以法以理说服赵某,让赵某彻底消除不切实际的想法,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中,承办律师综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指出了赵某诉讼的法律基础条件缺失,并着重就赵某的误解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庭审后,赵某主动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意义】
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合法权益,让行政管理相对人息诉息访,不仅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难题,更是律师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与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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